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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