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