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