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