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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