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