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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