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