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