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