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