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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