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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