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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