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