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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