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