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