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