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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