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