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