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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