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