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