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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