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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