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