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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