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