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