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