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