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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