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