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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