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