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