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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