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