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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