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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