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推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发展。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慈善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