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