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统筹、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