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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