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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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
第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
第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
第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制定统...
第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的基本单元,...
第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
第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地产的登记单独提出...
第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
第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第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
第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
第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
第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抵押...
第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
第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
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
第二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一)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
第三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变更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第四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
第五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预告登记后,...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购商...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设...
第六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更正...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判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八条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
第七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