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