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