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