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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