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