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维护结构、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